"I believe in a joyful life." 我相信快樂是一種生活模式。
快樂是田園一隅,土壤還透著清香,綠色藤蔓結出一顆橘紅圓胖的南瓜,滿腹的甜都能掐出一口蜜。波點教主草間彌生(Yayoi Kusama)在英國《衛報》的專訪中是這樣看待南瓜的:「我不會說笑話。不過南瓜總是讓我笑,它們是蔬菜里最幽默的。」
快樂是Javier Calleja作品下的男孩,陽光帥氣,隔壁班,那剔透的大眼睛,薛丁格式的暗戀。一向非常欣然接受大眾對他作品解釋的Javier 在 《APPortfolio》的採訪中提到:「作品中的男孩其實就是他自己;在創作這些角色時,聯想到的正是自己的生活。」
快樂是村上隆的招牌七色笑臉花,炙熱的笑容,捨不得擁有,後來發現笑中藏淚,二戰的原子彈,福島核電廠的爆炸,朵朵笑臉迎人背後透的是隱隱的傷。當代藝術鬼才村上隆(Takashi Murakami)特別強調:「花花的誕生,想傳遞一種處世態度-請不要絕望,不如笑著面對所有風風雨雨。」
2022年2月1日至2月11日,集合了草間彌生、Javier Calleja、村上隆等炙手可熱的當代藝術家,羅芙奧藝術集團於全新開設的競標平台推出為期10天的線上拍賣,在虎年的伊始,且讓我們隨著眾藝術家的創作理念、感受他們不約而同的處世哲學,用收藏豐富我們的生活。
If there is a bid higher than the original highest bid within 10 minutes before the auction ends, the closing time will be extended for 5 more minutes, and so on.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1. The bid does NOT include the Buyer's premium. Ravenel will ask 18% of the hammer price for the Buyer's premium. In order to complete the delivery, the winner will need to pay fo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price realized (hammer price PLUS buyer’s premium)
2. All the lots are priced in U.S. dollars. However, please note that each lot accepts several currencies. Fiat Money only accepts U.S. dollars (USD), New Taiwanese dollars (NTD), and Hong Kong dollars (HKD).
3. The shipping department of the Company may introduce the forwarder, assist in the arrangement of delivery, or purchase particular insurance upon the Buyer's request. The Company will not be held liable for any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is regard. And the Buyer shall prepay the freight charges. Costs and expenses for shipping and insurance shall be paid in advance.
4. Placing a bid means that you have read and agreed Ravenel’s bidding rules.
藝術品線上拍賣業務規則(香港)
藝術品線上拍賣業務規則(香港)(下稱「本業務規則」),為羅芙奧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進行線上拍賣,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競投者、買家及賣家務須細讀各項規則並完全同意遵守本業務規則。
一. 本業務規則所用詞彙之定義
1. 「競投者」:指任何有意參加本公司舉辦之藝術品線上拍賣會(下稱「線上拍賣」)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 「買家」:指本公司所接受於線上拍賣對拍賣品(詳下定義)出價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3. 「賣家」:指將拍賣品獨家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舉辦之線上拍賣參與拍賣之自然人或法人。
4. 「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線上拍賣出售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實體物品及非同質化代幣加密藝術品等數位資產,
下稱「NFT」),以任何編號描述之一項或多項物品。
5. 「得標價」:指本公司接受某一線上拍賣品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6. 「買家服務費」:指買家按得標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本公司之費用;收費率如第二條第4a項所列。
7. 「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線上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
8. 「膺品」:指出於欺詐意圖模仿原作品(拍賣品),並就拍賣品之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不實陳
述,且正確陳述並未於本網站中呈現,致線上拍賣品在拍賣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網站描述所應有之價值。任何線上拍賣
品因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均不會成為膺品。
9. 「保險值」:指本公司認定線上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本公司均有全權決定
權)。
10. 「賣家服務費」:指賣家應支付本公司之費用。
二. 買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身分全權代理藝術品線上拍賣事宜,除另以協議訂之外,於本網站成功得標,得標拍賣品買家與該得
標拍賣品賣家間即成立買賣契約。
2.拍賣前
a. 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者應於線上拍賣開始前,根據本網站提供之狀況報告及描述,評估及鑑定您有興趣競投之拍賣
品。本公司就任何線上拍賣品之描述及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偽不負保證責任。因線上拍賣之特性,本公司無法保證進行
拍賣品之展示
b. 線上拍賣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請競投者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網站中對於線上拍賣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顯
著的損壞,惟不一定包括所有缺陷、瑕疪與不完整。對任何線上拍賣品之描述不應視為拍賣品未經過重整或修理,亦
不應視為對於線上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之完全陳述或保證。在本網站中若未提及狀態陳述或損害鑑定,不代表線上
拍賣品為良好狀態。競投者知悉並瞭解所有線上拍賣品均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出之線上拍賣品狀態不
作任何承諾或保證
c. 符號表示
以下為本網站所載符號之說明
o保證項目
線上拍賣品編號旁註有o符號者,表示賣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證 (下稱「保證線上拍賣品」),可在一次或一連串線上拍
賣中得以最低價格售出。此保證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與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證可由第三方以不可撤銷競
投之形式提供。若保證線上拍賣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參與提供保證之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財務利益;惟銷售不成功
時,則可能會產生虧損。若提供或參與保證之第三方成功競投保證線上拍賣品時,他們仍需支付全額的買家服務
費
d. 本網站說明
本公司於本網站或狀況報告內對任何線上拍賣品及其證書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
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據為確實
事實之陳述。網站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線上拍賣品之依據,藉以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其顏色、色
調,及缺陷。線上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據此為線上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線上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認
定。線上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本網站內若有相關說明或狀況報告,可能將陳述線上
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惟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如本網站未提及上述事宜,亦不表示線上拍賣品並無缺陷或
未經修整,如已說明特定缺陷,亦不表示線上拍賣品並無其他缺陷
e. 買家之責任
有關線上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網站說明所陳述之事項,買家有責任善盡調查及瞭解之義務,並就自己獨立之判斷及評估
結果作出拍賣與否之決定,買家就線上拍賣之結果是否滿意,本公司恕不負責。
3. 線上拍賣時
a. 進行網上競投
競投者可於本網站上競投屬意之線上拍賣品,而承擔買家於本業務規則下之責任。此項服務不另外向競投者收費且對
競投者身份及競投過程全程保密。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業務規則
b. 估價
本公司會針對拍賣品實際狀況提供一市場價格估價,估價結果僅供參考,不代表拍賣品之建議拍定價格
c. 拒絕線上拍賣競投
本公司會於線上拍賣結束前收到競投者之競投資訊,本公司有權對競投者進行信用查核及要求競投者提供身分證明等
資料,且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參與線上拍賣
d. 競投保證金
競投者如經本公司查核信用有疑慮,本公司可要求競投者支付競投保證金, 若競投者未支付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
權不接受其競投。
(1)若競投者未能購得線上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2)若競投者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將此保證金自動轉換為已成交線上拍賣品購買價款之一部(包含但不限於得標
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若尚有餘款須退回給買家;若買家無正當理由未於成功拍賣日後七個日曆日支
付全部應支付之成交線上拍賣品購買價款(包含但不限於得標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予本公司,買家不
得請求返還競投保證金
e. 競投者之法律責任
除於本網站登記前,已另行通知本公司競投者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該第三人之人別、資格為本公司所明示通知接受
者外,競投者須承擔個人之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得標後,就得標拍賣品與該得標拍賣品賣家間成立買賣契約)
f. 競投之決定權
本公司具有絕對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決定推動出價之方式、將任何線上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
件線上拍賣品合併、決定成功競投人,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線上拍賣品重新拍賣。本公司會於線上拍賣開始前,
於網站對注意事項作出通知或公告,競投者須負責自行注意所有於線上拍賣發表之通知或公告
g. 成功競投
依本公司之決定權,競投者就線上拍賣品以得標價得標,成為買家,並視為以得標價與賣家達成合意,雙方成立拍賣
合約。
4.成功線上拍賣後
a. 買家支付每件線上拍賣品之服務費費率
(1)買家除支付得標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得標價於美金壹佰萬元以下者(含壹佰萬元),以得標價之18%
計算。
(2)得標價於美金壹佰萬元以上者,分為二階段計費,第一階段依美金壹佰萬元內以18%計算,第二階段依得標價超過
美金壹佰萬元部份之12%計算。兩階段加總為服務費金額。
b. 稅項
買家應全額支付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但不限於得標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如須另行支付貨物、服務
稅或其他稅則時(不論由任何國家或地區徵收),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c. 付款
(1)成功線上得標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真實姓名及永久地址,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如經本公
司要求,買家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包含但不限於付款帳號。買家應於線上拍賣得標日後七個日曆天內悉數支
付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但不限於得標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即使買家希望將線上拍賣品出口並
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亦同。
(2)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應支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線上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線上拍賣品交付予買
家亦然。
((3)付款方式:
1.線上拍賣原則上以美元(USD)進行拍賣並結算,出價增幅亦以美金為準。
2.線上拍賣接受以法幣(限於美元USD及港幣HKD)付款。賣家若接受加密貨幣(限於USDT及USDC)之付款方式,該
項拍賣品將註明:「開放加密貨幣付款」。若買家支付美金以外之法幣,則付款金額以得標當日本公司公告之美
金對付款幣別匯率折算;若買家選擇支付加密貨幣,其以落槌當下之幣安Binance交易所所示匯率折算。
d. 領取得標線上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相反規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線上得標之拍賣品,直至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
為止。線上拍賣品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日內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得標線上拍賣品已於七日內由買家或其指
定之人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日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得標線上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
擔。
若為NFT完成拍定,本公司將確認買家應支付予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後,將提供拍賣品買家之加密貨幣錢包位址予
賣方,賣方將於確認收到本公司通知後起算24小時內,將拍賣品轉移至買家之加密貨幣錢包位址,本公司將監督付款
及NFT移轉,待確認買家完成領取NFT後,將得標價扣除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服務費)後予賣家。
e. 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NFT拍賣品不適用)
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在買家要求下,可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安排付運及購買特定保險,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
律責任。買家必須承擔及預先繳付運輸費用。
f. 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並未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個日曆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超過七個日曆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香港匯豐銀行以年利率加收10%收取整筆欠款之利
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
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應付予買家之款項,買家絕無異議。
(2)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原因(包含但不限於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支配之得標線上拍賣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
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繳通知十四日後,安排將該得標線上拍賣品出售,並將出售款項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3)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項,而不
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4)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競投保證金。
如買家未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三十五日內付款,本公司除行使第一目所述權利外,另有權為下述一項或多項權
利或補救辦法:
(1)代賣家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並得請求因法律程序所生之訴訟費。
(2)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標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交易。
(3)安排將線上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付款而生之所有費用一併向買家索
償。
g. 未領取得標線上拍賣品(NFT拍賣品不適用)
如已得標之線上拍賣品未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日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費用由買家承擔。買家於付清貯
存、搬運、運輸、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後,方可領取已得標之線上拍賣品。
h. 出口許可證(NFT拍賣品不適用)
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買家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日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
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貯存費等之權利。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取與此項申請有關之款項、零碎開支、任何有關之稅金。
如買家不需要出口許可證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僅在第二條第6項所列之情況下,得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
對任何線上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線上拍賣品之任
何瑕疵或缺陷,均不負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不論是明示或暗示均無就任何線上拍賣品作出任
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6.膺品/贓物之退款
本公司之線上拍賣品,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為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者,則該筆交易將
取消,已付之款項於交付賣家前將退還予買家。但如:
a. 在線上拍賣期間網站說明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有牴觸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
b. 或證明線上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之方法,只是一種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期間仍屬昂貴得
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線上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買家只在滿
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1)買家必須在線上拍賣得標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線上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之詳細理由及證
據。
(2)除前述(1)外,買家需於書面通知後十四日內將線上拍賣品送還本公司(如拍賣品為NFT,則買家需於本公司告知買
家指定錢包位址後,24小時內移轉拍賣品至指定錢包位址,並經本公司確認收訖),而其狀況應維持與得標日相同,
不得有任何損壞。書面通知後十四日內將線上拍賣品送還。
(3)送還線上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線上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
之決定權),並應將線上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本公司,並應擔保第三人就拍賣品不得主張任何權
利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線上拍賣品而支付之款項,且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本業務規則第二條第6款約定之膺品/贓物之退款不因拍賣品讓與第三人而移轉,為線上拍賣品成功得標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
通知之買家之一身專屬權利(該買家名稱被記載於通知上),該名買家並須自得標後一直保持線上拍賣品所有人之身分,而且
並未將線上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若買家移轉拍賣品視為喪失本條款約定之權利。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
序或其他程序確定線上拍賣品並非膺品或贓物,不論該程序在得標時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驗證線上拍賣品是否
屬於贗品或贓物結果與買家出示證據相衝突者,應以本公司驗證結果為準。
三.賣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之唯一代理人。線上拍賣品成功拍賣後,即產生賣家透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成立線上拍賣品之買賣合
約,由賣家自行負責向買家履行出賣人義務及責任。
2.基本支出費用
不論線上拍賣品是否賣出,賣家須負責與下述各項有關之費用:
- 將線上拍賣品包裝並運予本公司指定地點作拍賣。
- 任何適用之運輸保險。
- 如線上拍賣品交回賣家的包裝與運費。若線上拍賣品由海外進口,運費與進口適用之稅項,由賣家支付。
- 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單,收費率如第三條第3b項所列。
- 任何適用之關稅。
- 網站插圖費用。
- 預先與賣家協定之對線上拍賣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 裝框、裱畫之費用。
- 本公司為擬定網站說明須由外界專家作出之鑑定。
- 本公司指定之任何外界專家意見。
- 線上拍賣品拍賣後之裝卸、貯存及保管等費用。
- 任何市場之推廣及廣告費用。
- 加密貨幣支付轉帳及NFT移轉所生之手續費。
3.由本公司安排保險事宜(NFT拍賣品不適用)
a. 除非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線上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保險單,保險值為本公司自行評估當時認為適當者。然而
保險金額並非本公司承諾線上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款額。
b. 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線上拍賣品委託底價之1%,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
作為運送保險費,款額視每宗線上拍賣品之特定情況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會建議介紹承運人,但不論於何種情況
下,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有關此方面之運送法律責任。
c. 線上拍賣品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日內保險仍然有效。如線上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以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
d.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於罷工、事故、天災、駭客攻擊、蛀木蟲、空氣、水分、颱風、地震或任何非一方可
控制)而對線上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4.賣家不願意購買保險 (NFT拍賣品不適用)
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線上拍賣品購買保險,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線上拍賣品交付與買家為止。賣家無條件同
意須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不論索償因何引起,免負因線上拍賣品毀損、滅失之賠
償責任。賣家亦同意應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所要求,負責償還因此種索償而引致之開支,縱使本公
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有疏忽之處,而未證明有任何法律責任而付款,亦須償還。賣家須自行將本條條款
揭露予賣家之承保人
5.賣家就線上拍賣品所作之承諾
本公司處理線上拍賣品及購買線上拍賣品,均以賣家所作之下述承諾及擔保為基準:
a. 賣家保證其為標的作品之真正所有權人或有完全之處分權,賣家並不受任何限制即得出售並移轉標的作品完整所有權
予買家或他人,賣家更擔保任何第三人就標的作品,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請求、執行或索償等。
b. 賣家已遵守一切與線上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之事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c. 賣家已將其所知之有關線上拍賣品之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線上拍賣品之所有權、情況或歸屬所表示之任何關注
之書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及c等三項擔保有任何不確實之處,本公司或買家可採取針對賣家之法律行動。不論是因線上拍賣品還是因拍
賣收益而引起,賣家須應要求保證完全償還本公司及買家一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償、訴訟費、律師費、所有費用或開支
6.線上拍賣安排
a. 本公司對網站內線上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狀況報告、競價方式、讓何人線上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
求專家意見,以及將線上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
b. 任何估價,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線上拍賣品最終可賣得的價錢之保證。
c. 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可撤回線上拍賣品之委託。但本公司保留隨時因後述原因而撤回、中止或終止線上
拍賣品之權利。此等原因為:
(1)本公司對線上拍賣品之界定或真實性或上述第三條第5a、b或c項所指陳述之準確性有懷疑。
(2)有任何違反線上拍賣業務規則之情況。
(3)本公司認定將線上拍賣品納入或繼續執行線上拍賣並不適當者。
d. 撤銷委託或授權條款
(1)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於拍賣前撤回或終止對於線上拍賣品之委託或授予本公司之權利。
(2)賣家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撤回或終止線上拍賣品之委託或授與本公司之權利者,賣家除應對本公司負損害
賠償或經濟上損失賠償責任外,尚須支付委託底價之4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付與本公司。
(3)如賣家有任何違約情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事項,賣家須支付本公司所有之前為履行委託或授權工作所產生
之費用及開支
7.拍賣守則
a. 本公司將會參照賣家委託底價進行線上拍賣品之網上競投程序。
b. 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委託底價,本公司在任何情況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決定將線上拍賣品以低於委託底價
拍賣。如本公司以低於委託底價將線上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得標價與委託底價之差額。
c. 賣家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隨意哄抬競投價格,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標委託線上拍賣品,亦不得聘請任
何人代賣家參與競投委託線上拍賣品,惟本公司有權代理賣家以不超過委託底價之價格參與競投。
d. 倘賣家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隨意哄抬價格或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標委託線上拍賣品致拍得拍賣品,則仍視為拍
定,賣家應同時負買家之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責任。
8.成功拍賣後
a. 結算
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協助賣家要求買家最遲於成功得標後七個日曆天內全數付款。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
知線上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後三十五日,將相等於得標價或委託底價(如委託底價高
於得標價)減去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後餘額匯予賣家。如遇買家未於成功得標後七個日曆天內全數付款,則本公司
將在買家付款後七日內匯款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線上拍
賣品之完整擁有權與所有權,若線上拍賣品為NFT,賣家應依本業務規則第二條第6b項有關送還規定辦理。但在本公
司因線上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而須向買家收回線上拍賣品,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收益退還予本公司。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原則上將以美金付款。如賣家要求以美金以外之貨幣或加密貨幣付款,則將依本公司
公佈之匯率計算付款金額
b. 賣家支付之服務費
(1)本公司之線上拍賣須至拍賣完成後,且買方依線上拍賣得標日的成交價付清所有款項予本公司,始視為拍賣成交
(功)。
(2)線上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應支付本公司服務費,服務費為拍定作品得標價或委託底價(含稅),以較高者之
10%計算
c. 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在成功線上得標後起算七個日曆天內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理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
定特別條款,並有權代理賣家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及損
害,概由賣家自行承擔。但本公司並未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亦無義務代賣家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行動)。
但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如何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項
d. 膺品/贓物
如買家在線上拍賣得標後十日內,使本公司相信或懷疑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或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本公司得自行決定:
(1)如買家尚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
(2)如買家已支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無條件退還買家交付之線上拍賣成交價(本公司得扣除因此所致之費用及相關處理
費用),而線上拍賣品將由本公司退回賣家或送交警方處理,賣家不得異議或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賣家
並應於本公司通知後,於三日內無條件退還其所得之全數金額予本公司。
在本項規定之二種情況下,賣家應於十日內付清第三條第2項所約定相關基本支出費用,及賠償本公司因此所致之所有損
失、損害及相關費用等。退還、給付者,賣方應另外支付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賣家未
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賣家之款項,賣家絕無異議。且本公司得對本公司控制
下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行使留置權,留置作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
e. 未能成功拍賣之線上拍賣品(NFT拍賣品不適用)
(1)任何線上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或終止線上拍賣,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
領回線上拍賣品之三十五日內,賣家必須領回線上拍賣品。
(2)任何此等線上拍賣品如在三十五日過期後仍未領回,本公司將徵收每日每件拍賣品港幣300元之貯存費,並收取額
外費用以購買保險。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
(3)此等線上拍賣品如在發出領回通知後六十日仍未領回,則本公司不再負保管責任,標的作品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貨倉
貯存,風險及支出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4)如在本公司發出第一次領回通知後90日內賣加仍未領回拍賣品,則拍賣品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條款(包括有關估價
與底價之條款)公開拍賣。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所得款項扣除所有欠款後,如有餘額支付予賣家。
(5)任何線上拍賣品如在拍賣中因競投者撤回競投或其他類似原因導致線上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則本公司有權代理賣
家在線上拍賣後的三十五日內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按與賣家簽的委託底價,私下出售拍賣品,或按本公司與賣
家另行同意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拍賣品。本公司得事前扣除所致之費用。在此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
所負有之責任、義務及付款條件等,與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相同。
9.圖片與圖示
賣家同意本公司對線上拍賣品之圖片、照片、錄影或拍賣品複製影像具有排他性之權利。此等圖片、照片、錄影、影像之
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本公司認為適合之方式使用之,賣家決無異議。
10.其他事項
a. 稅制
(1)線上拍賣品成交後,賣家應提供護照、身份證、公司登記資料等符合香港稅法規定與稅捐機關要求的各項證明文
件,或開立發票給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提報稅捐機關。
(2)賣家如為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根據香港稅法,本公司毋須向賣家代扣香港利得稅。如果本公司其後發現賣家之聲
明及文件不實,本公司保留向賣家追討香港稅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如利息、罰款及律師費等)的權利。
(3)若賣家非香港本地人士,賣家並同意本公司直接代扣得標價或委託底價(以較高者為準)之0.5%,作為拍出後之利得
稅,由本公司代為申報並繳交稅捐單位。由本公司扣除的款項將隨著當時的稅率而調整。
b. 電氣及機械部件
線上拍賣品如含有任何電氣或機械部件,賣家須負責確保此等部件處於安全操作狀況。賣家違反確保此等部件處於安
全操作狀況,應負擔所引起之所有損害、索價、費用或開支。
另有特殊附加條件對此等項目適用,有關條件可向本公司索取。
四.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 智慧財產權
2.隱私權
本公司對賣家、買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嚴格保密,基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會妥善管理、保護及處理,不會
恣意提供賣家及買家的資料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 本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顧問或基於業務需要知悉者。
b. 法院執行命令或各國政府機關要求(包含但不限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各國相關法令規定。
c. 經提供資料者之書面同意者。
3.通知
a. 本公司根據線上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所提供之聯絡資料,對賣家或買家以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傳真號
碼或其他有形之方式(統稱「聯絡方式」)發出通知者,均視為該通知或通知單已依約合法送達。
b. 若賣家或買家之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可分割性
a. 如本業務規則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則之其他
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b. 本業務規則第二條買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本公司與買家間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本業務規則第三條
賣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間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c. 如本業務規則與本公司另行與賣家或買家簽訂之契約相衝突時,以各該簽訂之契約為準。
5.本業務規則同時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內容有所歧異,應以中文版條文為準。
6.本業務規則得隨時由本公司修改,競投者、買家及賣家均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業務規則。
7.法律及管轄權
如就本業務規則或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本公司、賣家、買家均應本善意而為協商,並同意適用香港法律為準據法解決爭
議,賣家與買家同意以香港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