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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芙奧2025年 威士忌拍賣
<舊版風味.原箱封存 Old Labels, Classic Flavor>
羅芙奧舊版風味.原箱封存「Old Labels, Classic Flavor 」威士忌拍賣即將於 9月13日 (六) 隆重登場,本次首度移師新竹舉辦,誠摯邀請藏家與愛好者共襄盛舉。搜羅近百件原箱舊版威士忌,以早期的普飲威士忌為主,全數為原始原裝箱。單瓶價格親切,旨在讓更多人能輕鬆踏入威士忌拍賣與收藏的領域。期盼這些作品,無論珍藏或開瓶共享,都能帶來歷經歲月淬鍊的風華與感動。

本次拍賣集結眾多經典威士忌作品,涵蓋拍賣場上叱吒風雲的 The Macallan 麥卡倫其複刻系列、雪莉桶威士忌的代表之一的格蘭多納 Glendronach 其年份單桶、坎培爾鎮永遠的經典Springbank、艾雷島泥煤風味代表之一的Laphroaig其備受老饕們喜愛的小紅標10年原酒、新世代島嶼新星Arran等眾多蘇格蘭酒廠作品。在日本威士忌方面,備受喜愛的山崎18年六瓶原箱和余市20年三瓶原箱皆將以極具吸引力的價格登場,提供藏家絕佳入手機會。
曾為消失酒廠(lost distillery)代表之一的Port Ellen,因其深邃泥煤風味與優雅複雜口感,被譽為威士忌藏家夢幻逸品,此次徵集六瓶原箱之Limited Edition第二版和第四版,,單瓶價格不到四萬台幣;此外還有備受矚目的 Bowmore 1981、1982、1985 等老年份艾雷酒款,展現歷經26年以上熟成所凝聚的深度與層次,精彩拍品不容錯過。
2025年9月13日,羅芙奧<舊版風味.原箱封存>威士忌拍賣新竹場次,敬邀您的共襄盛舉。

<舊版風味.原箱封存>拍賣當天下午,將於會場內提供部分拍品供登記登記領牌者試飲品鑑;
同時,亦將於下午14:00舉行<藝術拍賣新手必修課>講座,帶領對藝術領域感興趣的新手藏家認識拍賣市場。
羅芙奧2025尊釀雲集
舊版風味.原箱封存 Old Labels.Classic Flavor
2025年9月13日(六) 13:30-16:30
13:30 - 16:30 拍賣品項品鑑試飲
14:00 - 14:40 藝術講座 <藝術拍賣新手必修課>
15:00 - 16:30 威士忌拍賣<舊版風味.原箱封存>
WSICC暐順國際會議中心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3路2段168號20樓
藏酒業務規則
更新日期2023/10/18
下述規則,為為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務須細讀各項規則並完全同意遵守本業務規則。準買家、買家請特別留意第二條第5項,其對本公司之法律責任作了限定。
一、本業務規則所用詞彙之定義
在下列規定中,某些常用詞彙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彙定義如下:
1.「買家」:指本公司所接受之出價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準買家」:指任何有意參加本公司舉辦拍賣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賣家」:指將拍賣品獨家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參與拍賣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賣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錄內以任何編號描述之一項或多項物品。
5.「落槌價」:指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6.「買家服務費」:指買家按落槌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本公司之費用;收費率如第二條第4a項所列。
7.「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
8.「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以就拍賣品之產地、釀造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而成為膺品。
9.「保險值」:指本公司不時按其絕對決定權認為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
10.「賣家服務費」:指賣家應支付本公司之費用。
二、買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2.拍賣前
a.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就任何拍賣品及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b.拍賣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與不完整。對任何拍賣品之描述不應視作表示其無經過重整或修理,亦不應視作對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的陳述或保證。在目錄中若有狀態陳述的缺乏或損害鑑定的缺乏,並不代表拍賣品是為良好狀態。準買家充分理解且願意接受拍賣品交付時即存在的自然程度的耗損、酒箱、標籤、酒塞、酒封及葡萄酒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在拍賣進行之前,對於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狀況應親自檢閱,如果準買家無法對拍賣品進行檢閱,本公司基於服務至上的原則,將非常樂於應客戶之要求提供拍賣品特性與狀況之意見,惟準買家充分理解並同意,任何在目錄中所列出的陳述純粹是本公司的主觀意見,所有的拍賣品均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出之拍賣品狀態不作任何承諾或保證。
c.符號表示
以下為本目錄所載符號之說明
?高估價拍賣品
為對「高估價拍賣品」(?)作出競投,買家必須填妥拍賣品預先登記表,並向本公司交付所需的財務狀況證明、擔保、存款證明及/或本公司可絕對酌情要求買家為競投須作出的其他抵押。本公司對是否接受任何預先登記申請有最終決定權。本公司建議買家在有關拍賣日期至少五個工作日前聯絡本公司,以進行預先登記。
o保證項目
拍賣品編號旁註有o符號者,表示賣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證,可在一次或一連串拍賣中得到最低出售價格。此保證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與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證可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銷競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證拍賣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參與提供保證之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財務利益;惟銷售不成功時,則可能會產生虧損。若提供或參與保證之第三方成功競投保證拍賣品時,他們仍需支付全額的買家服務費。
d.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狀況報告書內對任何拍賣品之原產地、年代、實質狀況、質素、罕有度、真實性、歸屬、保存狀況、價值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也不得視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賣品之狀態作代表聲明或保證。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狀況報告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e.買家之責任
有關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之事項,買家有責任查明並瞭解,並就拍賣品為自己獨立之判斷及評估,並確使自己感到滿意。
3.拍賣時
a.估價
目錄內及拍賣當日所提供之美金等貨幣估價,僅為參考依據。本拍賣會須以新台幣結算,買家如須以新台幣之外其他貨幣繳付,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折合所繳付之等值貨幣計算。
b.拒絕入場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進行,或於本公司為拍賣而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可行使權利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
c.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每一準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
d.競投保證金
競投者,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繳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金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
(1)若競投者未支付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權不接受其競投。若競投者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2)若競投者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將此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之一部(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若尚有餘款須退回給買家;若買家無正當理由未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支付全部應支付之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予本公司,買家不得請求返還競投保證金。
e.競投者為買家
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登記時已經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競投者僅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
f.委託競投
如準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託競投之承擔受拍賣時之其他承諾所限,而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代為競投。由於此項承擔乃本公司為準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g.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無法參加電話競投,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h.透過網路進行競投
若準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可透過 Invaluable 或本公司官網「即時競標」(網址:https://bid.ravenel.com/)競投屬意拍賣品,而承擔買家獨立責任。進行網上競投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Ravenel.com,惟準買家及買家透過 Invaluable 網上競投之方式成功拍得屬意拍賣品,除須支付依本業務規則二、買家、4(a)規定所計算之服務費外,並應另行支付落槌價3%之服務費,且應同意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業務規則。
i.包裹拍賣品/選擇性購買
「包裹拍賣品」指的是一組同等品質及型態的酒以包裹形式拍賣。然而在此一組拍賣品仍有可能在等級、狀況或其他方面有個別的差別。買家應就拍賣目錄的說明資料詳加閱讀研究。對於拍賣官而言,在一組包裹拍賣品中首位得標的買家有其權利,但非義務,繼續以與第一標同價的價錢購買此組拍賣品中的單件或多件拍賣品。如果一組包裹拍賣品中無任何一件單品拍出,拍賣官得就下一件拍賣品起拍,而首位得標的買家有其權利,但非義務,以連續的順序購買未拍出的包裹拍賣品中的單件或多件拍賣品,此時此組拍賣品的價格應以買家當下對上組拍賣品成交的新價位議價。
j.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中,本公司會使用匯率轉換顯示板。匯率轉換顯示板僅供參考,不論是顯示板所示之拍賣品編號或是台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匯,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買家因依賴匯率轉換顯示板(而非因以新台幣競投)所導致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k.錄映影像
在有些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會出現錯誤。不論影像是否與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像之質素,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l.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決定成功競投人,以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拍賣官會於拍賣開始前或於相關拍賣品競標前對注意事項作出通告,準買家須負責自行注意所有於拍賣會場發表之通告。建議使用即時網上競投服務參與競投的準買家,於拍賣開始前登入,以確保準買家得知拍賣開始前所作出之通告。
m.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合意依落槌價拍定拍賣品,視為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
4.拍賣後
a.買家支付拍賣品之服務費費率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買家服務費,以每件拍賣品落槌價之19%計算。但單一買家於單場拍得品項之落槌價總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則買家服務費以每件拍賣品落槌價之17%計算。
b.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如須另行支付貨物、服務稅或其他稅則時(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c.付款
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真實姓名及永久地址。如經本公司要求,買家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包含但不限於付款帳號。買家應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付款條件亦適用。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臺灣銀行),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d.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相反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為止。已購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已購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e.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可在買家要求下,可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安排付運及購買特定保險,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必須預先繳付運輸費用。
f.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如買家並未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收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成交價(含落槌價、服務費)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買家絕無異議。
(2)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於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已購拍賣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繳之十四天通知後,安排將該已購拍賣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3)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4)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競投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辦法外,另有權為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a)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訴訟費。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交易。
(c)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g.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成功拍賣後七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而買家在付清所引起之貯存、搬運、運輸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方可領取已購拍賣品項目。
h.出口許可證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取與此項申請有關之款項及各項開支費用連同任何有關之稅則。
如買家不需要出口許可證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僅在第二條第6項所列之情況下,得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原產地、年代、實質狀況、質素、罕有度、真實性、歸屬、保存狀況,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不論是明示或暗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6.?品/贓物之退款
本公司之拍賣品,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者,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於交付賣家前將退還予買家。但如:
a.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牴觸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
b.或證明拍賣品為?品或贓物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1)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品或贓物之詳細理由及證據。
(2)買家需於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而其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損壞。
(3)送還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拍賣品乃?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之決定權),買家並可將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本公司,而與任何第三人之索償無涉。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拍賣品而支付之款項,而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本擔保之利益不能轉讓,完全屬於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發票之買家所有,該名買家並須自拍賣後一直保持拍賣品擁有人之身分,而且並無將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序或其他程序確定拍賣品並非?品或贓物,不論該程序在拍賣當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驗證拍賣品是否屬於贗品或贓物結果與買家出示證據相衝突者,應以本公司驗證結果為準。
四、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賣家、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隱私權
本公司對賣家、買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嚴格保密,基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會妥善管理、保護及處理,不會恣意提供賣家及買家的資料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本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顧問或基於業務需要知悉者。
b.法院執行命令或各國政府機關要求(包含但不限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各國相關法令規定。
c.經提供資料者之書面同意者。
3.通知
a.本公司根據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所提供之聯絡資料對賣家或買家發出書面通知,本公司可以透過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傳真號碼或其他形式之方式 ( 統稱為「聯絡方式」)。以發出該通知時,視為該通知已有效發出。
b.若買家或賣家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可分割性
a.如本業務規則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則之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b.本業務規則第二條買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本公司與買家間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本業務規則第三條賣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間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5.本業務規則同時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內容有所歧異,應以中文版條文為準。
6.本業務規則得隨時由本公司修改,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均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業務規則。
7.法律及管轄權
如就本業務規則或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本公司、賣家、買家均應本善意而為協商,並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解決爭議,賣家與買家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及台灣上訴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更新日期2023/10/18
下述規則,為為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務須細讀各項規則並完全同意遵守本業務規則。準買家、買家請特別留意第二條第5項,其對本公司之法律責任作了限定。
一、本業務規則所用詞彙之定義
在下列規定中,某些常用詞彙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彙定義如下:
1.「買家」:指本公司所接受之出價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準買家」:指任何有意參加本公司舉辦拍賣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賣家」:指將拍賣品獨家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參與拍賣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賣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錄內以任何編號描述之一項或多項物品。
5.「落槌價」:指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6.「買家服務費」:指買家按落槌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本公司之費用;收費率如第二條第4a項所列。
7.「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
8.「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以就拍賣品之產地、釀造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而成為膺品。
9.「保險值」:指本公司不時按其絕對決定權認為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
10.「賣家服務費」:指賣家應支付本公司之費用。
二、買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2.拍賣前
a.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就任何拍賣品及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b.拍賣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與不完整。對任何拍賣品之描述不應視作表示其無經過重整或修理,亦不應視作對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的陳述或保證。在目錄中若有狀態陳述的缺乏或損害鑑定的缺乏,並不代表拍賣品是為良好狀態。準買家充分理解且願意接受拍賣品交付時即存在的自然程度的耗損、酒箱、標籤、酒塞、酒封及葡萄酒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在拍賣進行之前,對於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狀況應親自檢閱,如果準買家無法對拍賣品進行檢閱,本公司基於服務至上的原則,將非常樂於應客戶之要求提供拍賣品特性與狀況之意見,惟準買家充分理解並同意,任何在目錄中所列出的陳述純粹是本公司的主觀意見,所有的拍賣品均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出之拍賣品狀態不作任何承諾或保證。
c.符號表示
以下為本目錄所載符號之說明
?高估價拍賣品
為對「高估價拍賣品」(?)作出競投,買家必須填妥拍賣品預先登記表,並向本公司交付所需的財務狀況證明、擔保、存款證明及/或本公司可絕對酌情要求買家為競投須作出的其他抵押。本公司對是否接受任何預先登記申請有最終決定權。本公司建議買家在有關拍賣日期至少五個工作日前聯絡本公司,以進行預先登記。
o保證項目
拍賣品編號旁註有o符號者,表示賣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證,可在一次或一連串拍賣中得到最低出售價格。此保證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與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證可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銷競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證拍賣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參與提供保證之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財務利益;惟銷售不成功時,則可能會產生虧損。若提供或參與保證之第三方成功競投保證拍賣品時,他們仍需支付全額的買家服務費。
d.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狀況報告書內對任何拍賣品之原產地、年代、實質狀況、質素、罕有度、真實性、歸屬、保存狀況、價值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也不得視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賣品之狀態作代表聲明或保證。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狀況報告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e.買家之責任
有關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之事項,買家有責任查明並瞭解,並就拍賣品為自己獨立之判斷及評估,並確使自己感到滿意。
3.拍賣時
a.估價
目錄內及拍賣當日所提供之美金等貨幣估價,僅為參考依據。本拍賣會須以新台幣結算,買家如須以新台幣之外其他貨幣繳付,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折合所繳付之等值貨幣計算。
b.拒絕入場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進行,或於本公司為拍賣而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可行使權利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
c.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每一準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
d.競投保證金
競投者,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繳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金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
(1)若競投者未支付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權不接受其競投。若競投者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2)若競投者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將此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之一部(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若尚有餘款須退回給買家;若買家無正當理由未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支付全部應支付之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予本公司,買家不得請求返還競投保證金。
e.競投者為買家
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登記時已經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競投者僅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
f.委託競投
如準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託競投之承擔受拍賣時之其他承諾所限,而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代為競投。由於此項承擔乃本公司為準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g.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無法參加電話競投,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h.透過網路進行競投
若準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可透過 Invaluable 或本公司官網「即時競標」(網址:https://bid.ravenel.com/)競投屬意拍賣品,而承擔買家獨立責任。進行網上競投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Ravenel.com,惟準買家及買家透過 Invaluable 網上競投之方式成功拍得屬意拍賣品,除須支付依本業務規則二、買家、4(a)規定所計算之服務費外,並應另行支付落槌價3%之服務費,且應同意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業務規則。
i.包裹拍賣品/選擇性購買
「包裹拍賣品」指的是一組同等品質及型態的酒以包裹形式拍賣。然而在此一組拍賣品仍有可能在等級、狀況或其他方面有個別的差別。買家應就拍賣目錄的說明資料詳加閱讀研究。對於拍賣官而言,在一組包裹拍賣品中首位得標的買家有其權利,但非義務,繼續以與第一標同價的價錢購買此組拍賣品中的單件或多件拍賣品。如果一組包裹拍賣品中無任何一件單品拍出,拍賣官得就下一件拍賣品起拍,而首位得標的買家有其權利,但非義務,以連續的順序購買未拍出的包裹拍賣品中的單件或多件拍賣品,此時此組拍賣品的價格應以買家當下對上組拍賣品成交的新價位議價。
j.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中,本公司會使用匯率轉換顯示板。匯率轉換顯示板僅供參考,不論是顯示板所示之拍賣品編號或是台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匯,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買家因依賴匯率轉換顯示板(而非因以新台幣競投)所導致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k.錄映影像
在有些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會出現錯誤。不論影像是否與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像之質素,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l.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決定成功競投人,以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拍賣官會於拍賣開始前或於相關拍賣品競標前對注意事項作出通告,準買家須負責自行注意所有於拍賣會場發表之通告。建議使用即時網上競投服務參與競投的準買家,於拍賣開始前登入,以確保準買家得知拍賣開始前所作出之通告。
m.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合意依落槌價拍定拍賣品,視為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
4.拍賣後
a.買家支付拍賣品之服務費費率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買家服務費,以每件拍賣品落槌價之19%計算。但單一買家於單場拍得品項之落槌價總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則買家服務費以每件拍賣品落槌價之17%計算。
b.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如須另行支付貨物、服務稅或其他稅則時(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c.付款
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真實姓名及永久地址。如經本公司要求,買家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包含但不限於付款帳號。買家應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付款條件亦適用。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臺灣銀行),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d.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相反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為止。已購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已購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e.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可在買家要求下,可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安排付運及購買特定保險,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必須預先繳付運輸費用。
f.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如買家並未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收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成交價(含落槌價、服務費)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買家絕無異議。
(2)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於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已購拍賣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繳之十四天通知後,安排將該已購拍賣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3)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4)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競投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辦法外,另有權為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a)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訴訟費。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交易。
(c)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g.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成功拍賣後七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而買家在付清所引起之貯存、搬運、運輸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方可領取已購拍賣品項目。
h.出口許可證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取與此項申請有關之款項及各項開支費用連同任何有關之稅則。
如買家不需要出口許可證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僅在第二條第6項所列之情況下,得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原產地、年代、實質狀況、質素、罕有度、真實性、歸屬、保存狀況,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不論是明示或暗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6.?品/贓物之退款
本公司之拍賣品,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者,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於交付賣家前將退還予買家。但如:
a.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牴觸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
b.或證明拍賣品為?品或贓物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1)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品或贓物之詳細理由及證據。
(2)買家需於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而其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損壞。
(3)送還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拍賣品乃?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之決定權),買家並可將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本公司,而與任何第三人之索償無涉。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拍賣品而支付之款項,而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本擔保之利益不能轉讓,完全屬於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發票之買家所有,該名買家並須自拍賣後一直保持拍賣品擁有人之身分,而且並無將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序或其他程序確定拍賣品並非?品或贓物,不論該程序在拍賣當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驗證拍賣品是否屬於贗品或贓物結果與買家出示證據相衝突者,應以本公司驗證結果為準。
四、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賣家、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隱私權
本公司對賣家、買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嚴格保密,基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會妥善管理、保護及處理,不會恣意提供賣家及買家的資料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本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顧問或基於業務需要知悉者。
b.法院執行命令或各國政府機關要求(包含但不限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各國相關法令規定。
c.經提供資料者之書面同意者。
3.通知
a.本公司根據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所提供之聯絡資料對賣家或買家發出書面通知,本公司可以透過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傳真號碼或其他形式之方式 ( 統稱為「聯絡方式」)。以發出該通知時,視為該通知已有效發出。
b.若買家或賣家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可分割性
a.如本業務規則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則之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b.本業務規則第二條買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本公司與買家間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本業務規則第三條賣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間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5.本業務規則同時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內容有所歧異,應以中文版條文為準。
6.本業務規則得隨時由本公司修改,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均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業務規則。
7.法律及管轄權
如就本業務規則或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本公司、賣家、買家均應本善意而為協商,並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解決爭議,賣家與買家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及台灣上訴審法院為管轄法院。